据司法解释,走私废物的种类根据不同标准可分为危险性与非危性、禁止类与限制类等。根据《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固体危险废物名录》等规定,走私废物的品类多达近600种。
实践中,进口货品种类繁多,司法机关对于走私废物的属性与种类认定存在过度依赖鉴定意见的现象。由于鉴定意见涉及跨学科跨领域专业知识,很多律师在审查质证时不知从何入手。我们海关事务律师团队近年来办理了多起走私废物大案,在证据审查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鉴定意见合法性审查经验,达成了多次成功辩护。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规定,只有具备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鉴定意见才能作为定案根据。结合团队办案经验,我们从227份走私废物罪裁判文书中,提炼出鉴定意见合法性认定的10个裁判规则及质证辩点,供法律人参考。
裁判规则1:鉴定意见可采用说明形式对货物属性进行补充解释
案名:黎某等走私废物案
案号:广东高院(201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88号
一审法院查明:黎某等以尼龙布碎的名义走私运输属于固废的旧衣服。
上诉理由:《鉴别报告》承认旧衣服中夹有少量裁片、织片等半成品,该半成品系限制类固废,但鉴定意见未确定半成品数量。
二审法院观点:《鉴别报告的说明》已清楚指出半成品与旧衣服相互污染,已丧失原有的制衣用途,属于禁止类固废,没有必要对此通过抽样统计、称量等方式确定数量。该说明材料解释合理,本院予以采信。
裁判规则2:可结合取样情况说明证实取样的合法性
案名:李某走私废物案
案号:广东高院(2011)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26号
一审法院查明:李某作为被告单位跟单员,协助走私属于固废的矿产品。
上诉理由:广州海关化验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证实海关取样4份而非6份,中国环科院固研所出具的鉴别报告中送检的6份样品来源不明。
二审法院观点:海关依法取样,中国环科院固研所鉴定程序适当,鉴定结论合法有效,且有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出具的关于取样经过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编者按:根据刑诉法解释、《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等规定,采样应做好采样记录,以便于审查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对于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的,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我们认为,侦查机关出具的《关于取样经过的情况说明》并非取样的原始资料,当事人也不予认可,因此无法充分说明取样的合法性。而且,广州海关化验中心前期针对上述样品已出具过4份鉴定报告,因此样品数量应为4份的合理怀疑始终未得到有效排除。)
裁判规则3:鉴定意见的程序合法可说明鉴定意见的内容合法
案名:陈某、罗某、崔某走私废物案
案号:广东高院(2011)粤高法刑二终字第87号
一审法院查明:陈某、罗某、崔某以废钢铁名义申报进口的5柜货物藏匿有废旧挖掘机零配件。经鉴定,该废旧零配件为国家禁止类固体废物。
上诉理由:鉴别报告缺少对固体废物属性分析论证的内容以及必要的实验数据、结果的支持。
二审法院观点:鉴别报告的鉴定程序适当,鉴定依据合法,鉴定主体适格,相关鉴定结论合法有效。
(编者按:根据《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等规定,鉴定过程应对样品进行分析检测,鉴别报告应条理清晰,分析论证合理,属性结论明确。我们认为,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应从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方面入手,不宜以形式的合法性判断替代实质的合法性判断。)
裁判规则4:对于鉴定方法与结果得到被告认可的,涉案标的数量可予认定
案名:广东创某公司、肖某走私废物案
案号:潮州中院(2016)粤51刑初6号
案情简介:广东创某公司、报关员肖某按废PET饮料瓶(砖)的品名申报含有大量废PE塑料瓶的货物。
辩护意见:涉案的PE数量是按抽查样本进行测算,测算结果不准确。
法院观点:海关缉私部门对涉案货物进行分拣计算,估算结果比较科学,程序合法,且计算方法、计算结果得到肖某的认可,依法应予认定。
裁判规则5:鉴定机构的资质审查可替代鉴定人的资质审查
案名:谢某春、谢某长走私废物案
案号:广西梧州中院(2015)梧刑二重字第1号
案情简介:谢某春、谢某长从越南走私运输废旧复印机、打印机,经检验鉴定,该货物均属于国家禁止类固体废物。
辩护意见:鉴别报告不具有可采性:1.出庭接受质询的并非司法鉴定人;2.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鉴定人在鉴定时仍具有相关的鉴定资质;3.鉴定人不具备涉案物品数码复合机方面的专门知识;4.鉴定方法及鉴定过程不具备科学性。
法院观点:鉴定机构具有固体废物鉴定资质,且无证据反映该公司在鉴定本案涉案货物中有违反鉴定程序的行为,因此,鉴定意见合法、有效。
(编者按:根据刑诉法解释,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或者职称的,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说到底,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出具的,而非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作为一种专家意见,当然是指专家自然人的意见,而非其单位意见。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鉴定人的资质比鉴定机构的资质更为重要。因此,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资质并不具有等价性,应分别审查。)
裁判规则6:不同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均须审查才可作为证据使用
案名:纪某、王某走私废物案
案号:广西高院(2016)桂刑终178号
一审法院查明:纪某、王某多次以锌精矿名义走私进口锌矿渣,涉案货物经广州海关化验中心检验为多种成分的混合物,经深圳检测中心检验检验为我国禁止类固废。
上诉理由:1.广州化验中心已组织召开专家会议认为其进口的是锌精矿。2.深圳检测中心的鉴别报告仅依据货物含有黄钾铁钒成分,在没有对黄钾铁钒含量进行分析的情况下就简单地认定为固体废物,不科学。
二审法院观点:1.广州化验中心的专家会议未对本案鉴定作出审定意见,仅作海关内部个人意见交流使用,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2.深圳检测中心的鉴定意见,样品来源合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并与上诉人供述及证人证言证实的物品性质相吻合,该鉴定意见可采信。
裁判规则7:货物被扣押程序的合法性可说明样本来源的合法性
案名:陈某走私废物案
案号:黑龙江省高院(2018)黑刑终25号
一审法院查明:在没有进口许可证的情况下,陈某以夹藏方式走私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的PE。
上诉理由:取样没有涉案公司人员在场,程序违法。
二审法院观点:货物被扣押时已由涉案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扣押决定书上签字确认,且有其他公司工作人员在场见证,送交鉴别的PE样本来源真实。
裁判规则8:可将未作分拣的货物视作整体,无须另行区分每种货物的属性
案名:张某走私废物案
案号:江苏南京中院(2014)宁环刑初字第1号
案情简介:张某利用华某等公司名义进口废五金等商品。该批货物属于我国禁止类固废。
辩护意见:因涉案货物种类繁多、成分复杂,其中部分应该属于限制进口的废旧物品,而鉴定意见仅笼统的认定全部货物为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法院观点:国家立法禁止固体废物的进口,正是考虑到固体废物在国内分拣、提炼铜等物质时会造成大气、土壤、水环境的严重污染,对涉案废物数量认定时,并非只认定其中明显没有清除的电子元器件、线路板、有害物质,而是应将未作分拣的涉案货物视作整体,方才符合立法精神。
裁判规则9:货物是否具有经济和使用价值,不影响固废的认定
案名:金某走私废物案
案号:江苏无锡中院(2012)锡刑二初字第0008号
案情简介:金某采用借用国内其他单位进口许可证并伪报货物品名的手法走私属于国家禁止类固废的精对苯二甲酸(PTA)废料。
辩护意见:侦查机关扣押的货物系精对苯二甲酸的等外品,具有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鉴别报告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法院观点:鉴定结论客观真实,具有法律效力,涉案物品是否具有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无必然的联系。
(编者按:我们认为,货物是否具有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是判断其是否属于固废的根本性指标之一,对于完全符合正常商品各项指标的货物,不应归入固废。《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亦明确规定要对样品的加工性能进行分析检测,只有在判定货物确属固体废物之后,才允许进一步判定货品应纳入禁止类、限制类还是自由类。)
裁判规则10:抽样检验可强化感官检验
案名:合肥图某公司、崔某、加拿大高某公司、高某走私废物案
案号:江苏苏州中院(2013)苏中刑二初字第0001号
案情简介:崔某等人共同采用伪报品名等方式走私国外城市垃圾。经鉴定,全部货物属于我国禁止类固废。
辩护意见:鉴别报告采样无法反映货物的整体状况。
法院观点:对货物的鉴别,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可强化感官检验,因此不存在采样不合法的事实。